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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费用、债务与清偿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0-06-10 23:33 阅读次数:1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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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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