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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房屋租赁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0-07-09 00:01 阅读次数: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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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出租不动产业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窗口需先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自开票条件。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1.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1.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等),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对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个人范畴。因此,不得使用平均分摊计算月租金的方式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按照其一个申报期限内的收入额合计,确定是否享受免征政策。


国税部门代开出租不动产业务,需要求申请代开人提交不动产产权证书,用于确定该不动产是否属于住房。


国税部门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不动产的租赁所属期,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何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营改增之后,单位、已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出租房屋在国税办理发票,自然人出租房屋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地税机关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代征增值税。


对此,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样,房屋出租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房东给租客的发票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将印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目前,个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赁发票,需要带上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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